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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记录,千万别删!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2-12-15


后来

B(卖家)不卖房了

订金也不退

于是

A(买家)将B(卖家)诉至法院


划重点

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

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

这些电子数据

能否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这些超实用的知识点

你值得拥有



01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2微信证据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以下六种:


  •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


  • 转账支付信息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03使用技巧


微信还新增了

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

也就是说

可以直接导出

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并加盖腾讯公司公章(电子章)

方便用户自行取证

下面就跟工叔一起学习

调取微信转账明细记录的小技巧

↓↓↓


(左右滑动查看)


最后生成的交易证明

是这样的

↓↓↓



微信聊天记录别轻易删

尤其是与转账、付钱相关的记录

切记!

切记!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周思含

审核:李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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